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
(三)基本原则
1.依法检查原则:行政检查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2.公正公平原则: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检查标准统一,杜绝选择性执法。
3.合理适度原则:检查行为应必要、适当,避免过度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注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4.服务指导原则:在检查中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
二、检查主体与职责
(一)主体资格
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2.第三方机构(人员)可在交通运输监管执法人员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行政检查,但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建议。执法辅助人员应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实施行政检查。
(二)职责分工
1.上级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检查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监督下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案件的行政检查。
2.下级部门: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地区实际,具体实施行政检查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和问题,落实整改要求。
三、检查事项管理
(一)事项清单
1.全面梳理交通运输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制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要素。
2.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修订、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不得对企业实施检查。
(二)分类管理
1.重点监管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
2.“无事不扰”事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
3.随机抽查事项:“无事不扰”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
四、检查计划与实施
(一)计划制定
1.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等内容。年度检查计划需逐级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应主动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联合检查计划,整合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
(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建立“一单两库”: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随机抽取: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频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合并进行的应合并开展。
3.结果公示: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检查
1.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或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需事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2.专项检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触发式检查
1.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触发式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限制,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做好记录。
五、检查程序与规范
(一)检查审批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二)通知企业
除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得提前告知企业的外,实施行政检查应提前向企业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信息。
(三)现场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按规定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2.检查过程中应文明规范用语,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事项较多时,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人员分工、检查流程等。
3.对驾培、客运场站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时,应从对顾客影响小的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运高峰时间开展检查。对其他行业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时,应根据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开展。
4.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
(四)回避制度
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检查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的范围、程序参照《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五)检查方法
1.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2.组织实地调查、勘查,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
3.审查检查对象自查报告等资料。
4.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等。
5.在线监测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7.能够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行政检查目的的,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六、检查结果处理与监督
(一)结果处理
1.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
-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同时进行教育,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线索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情形。
2.行政检查结束后,按规定应当公开检查信息的,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相关行业公示。
(二)执法监督
1.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机制,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部门的行政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运用数字技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检查行为。
3.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企业和社会公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检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开展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越权检查、下达检查指标,以及在检查中接受企业馈赠、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行政检查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